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补充、删节的权利,或更改指令和声明的顺序;复制权,即制作一个或多个软件副本的权利;以及通过捐赠方式向公众分发软件的权利,即出售或提供软件原件或副本的权利;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本软件进行补偿的权利,但不属于本次租赁主要对象的软件除外;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即以有线、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本软件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公众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有权将原始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自然语言;其他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企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至软件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开发完成后50年内未发布的除外。企业变更或者终止后,其著作权由在保护期内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不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享有。

软件开发完成后,无论版权人是否注册,都会自动生成版权。但是,**鼓励著作权人登记软件著作权,对登记的软件给予优先保护。

[提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权利人减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证明。因此,软件企业在完成软件开发后应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