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申请专利时,你必须了解它的原理。只有了解了这些内容,才能事半功倍,否则事半功倍!
以下是对专利申请原则的详细介绍: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的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形式,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影等通信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制作印刷、打印、手写文件的各种手续,视为未提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提交书面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有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有关文件应当在审批过程中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如不符合,则视为文件未提交。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没有完全公开,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本发明的实物,也不能在此基础上克服公开不足的缺陷。物理形式的例外是涉及生物材料样品的应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生物材料样品的形状不仅应当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说明,而且应当由指定或者认可的保管人保存。
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项外观设计;一项专利申请不得有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得有两项以上的产品外观设计。这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要求。
这种规定有利于**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审查,有利于社会公众检索、查阅专利文献,有利于专利权人签订转让许可合同,有利于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支付申请费用。然而,当两个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般发明概念下与下几项技术相关的不同实施方案时,将这些不同的方案分开将不便于检查和检索。因此,我国专利法通常允许这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时提出。
所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发明的总体构思,是指应当相互联系、包含一项以上相同或者相应的具体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其中具体技术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同样,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或者同一类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套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项申请(以下简称“共同申请”)提出。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说明书记载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类似外观设计数量不得超过10件。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含两个)组成,每一产品具有相同的设计理念,其中每一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每一产品组合能够反映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判断专利申请的奇异性有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当审查员或审查员在申请提出后发现申请不具有奇点时,允许申请人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奇点。但是,原申请中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可以由申请人另行申请。这种以与原申请分离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为分案申请。
虽然专利申请的合一性要求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但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合一性要求,要求申请人修改的,申请人拒绝修改的,仍可以驳回该申请。无论专利申请是否单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决定,外观设计的申请由图片或者照片决定。只要权利要求、图片或者照片仅包含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设计,则认为该申请是单一的。专利申请的单一要求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一经批准,因缺乏专利的单一要求,不能再宣告无效。
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为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人。此订单通常基于申请日期。因此,申请日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② 申请日期是确定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时间点。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熟知的技术。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技术的状况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能否被批准。
③ 申请日期是审查过程中许多法定期间的起点。
直接向专利局受理机关或者专利局代理机关窗口提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以邮寄方式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理处提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邮戳日期不清楚、无法识别的,收到申请的日期为专利局受理机构或者代理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快递公司向专利局收件处或者代理处提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提交给专利局不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邮寄或者提交日期不具有确定申请日期的效力。专利申请移送专利局受理机构的,以实际收到受理机构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在次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次申请日为申请日。这项权利称为优先权。这里所谓的法定期限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① 外国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各缔约国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应承认其国民的优先权。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款规定,申请人在外国初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在初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两国参加的**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 **优先事项。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初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同一主题的专利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国内优先事项。国内优先权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初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逾期不作书面声明或者不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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