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可以办理两种登记业务。

(1)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R11)。受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R11申请表》),选择“受让人”作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权利取得方式。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R21类)。转让方或受让方应为申请人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申请表》或《专用许可合同》(简称《R21申请表》),并选择“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类型,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

2、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的软件转让后,填写《R11申请表》(转让取得):

(1) 本表由受让人作为登记申请人填写。在著作权人栏和申请人信息栏中,应当填写受让人的姓名。

(2) 软件的基本信息栏、开发完成日期栏和初次发布日期应与原注册证书的填写方式相同。

(3) 开发模式栏填写方式与原注册申请相同。

(4) 右侧描述栏分为右侧获取方式和右侧范围。在“权利取得方式”栏中,选择“继承人取得”中的“受让人”,检查软件是否已注册并填写原始注册号。原登记变更或补正的,请按顺序填写变更或补正证书编号,中文分号,请选择全部权利。

(5) 软件标识资料栏和软件功能技术特性栏不需填写。

三、若转让发生在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则在办理R11登记申请(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时,无需提交源代码和文件。

四、申请R11注册(转让取得)的材料:

(1) 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或盖章